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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牌业务办理
1,沪C过沪C:行驶证、产证、买卖双方身份证(买方是上海人,户口本户主地址需为外环线以外)2,退大牌上沪C:行驶证、产证、买卖双方身份证(买方是上海人,户口本户主地址需为外环线以外;卖方是外地人需有上海市居住证)
3,退大牌上大牌:行驶证、产证、买卖双方身份证,买方车主额度单(卖方是外地人需有上海市居住证)
4,沪C翻大牌:行驶证、产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新车主额度单
5,提档转籍:行驶证、产证、买卖双方身份证(买方必须核实好当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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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已将机动车转让并交付给受让人,并且在达成买卖协议前明确告知受让人车辆状况,但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后受让人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3月4日,小汪波与小史远协议出售车辆,告知小史远车辆年检已过期、保险即将到期等具体车况信息,并要求车辆后续情况自行负责。8月15日,小汪波将车辆转让给小史远并完成交付,但未进行过户登记。同年9月7日19时许,小史远驾驶该车在上海青浦黔城镇雪峰大道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小邱强骑行的由西往东横穿道路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小邱强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史远驾车逃逸,于当日22时许归案。经上海青浦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史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海青浦人民检察院以小史远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上海青浦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小邱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因小邱强未做伤残等级鉴定,上海青浦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史远犯交通肇事罪的同时,判决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小邱强各项损失17万余元。2019年5月,小邱强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有完全护理依赖,遂再次对小史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40万元,并将小汪波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汪波将车辆转让给被告小史远后,其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且被告小汪波在车辆转让时并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告小汪波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案情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小史远在之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小邱强17万余元的基础上,赔付原告小邱强经济损失67万余元,被告小汪波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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